弹劾指按照一些国家的宪法的规定,立法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行政机构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职能,弹劾是这样行动中的第一个阶段。世界上很多拥有宪法的国家或地区可以进行弹劾,比如美国、巴西、阿根廷、俄罗斯、菲律宾、爱尔兰、大韩民国等地,主要应用于总统制或半总统制的国家。
弹劾的英文impeachment来自拉丁语,是被捉住的意思。这个词也与现代法语中的动词empêcher和现代英语中的impede类似,意为「阻止」。中世纪以来常认为该词源于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击),但这是错误的。 Impeachment一词在法律界更常用于场合,即对证人的诚实可信提出质疑。
弹劾通常很少见,弹劾实际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当于刑法中的起诉,但具备政治性质。被弹劾的政府官员面临着立法机构的投票表决,来决定是否对弹劾的的指控定罪。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要求投票结果是压倒性多数(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数)才可定罪。
弹劾在美国
在美国,弹劾可在联邦一级或州一级发生。在联邦一级,行政与司法机构的成员均可被弹劾,但弹劾标准不同。在行政机构中,只有被怀疑有「叛国、受贿,或其它针对国家的犯罪行为」的人才能被弹劾。此处叛国与受贿的意思是明确的,但美国宪法并未指明何为「针对国家的犯罪行为」(high crime)。一些评论员据此认为,国会有权自行确定哪些犯罪行为是可导致弹劾的。
在司法机构中,弹劾的范围要宽得多。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在「行为良好」时可继续任职,也即国会可以行为不当为由免除法官的职务。
作为「美国的文官」(civil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国会的成员可被参议院弹劾或被众议院解职(这发生过一次,是针对参议员William Blount的)。在当代,开除(expulsion)成为处理行为不当的国会成员的主要方式(尽管这仍然很少发生),因为一个议院可以独立决定开除自己的某个成员,不像弹劾需要牵涉到另一个议院。
美国众议院必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弹劾条款(articles of impeachment,所有50个州的立法机构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市立法委员会(city council)也可以针对同级行政机构通过弹劾条款)。弹劾条款中包含了正式的指控内容,一旦通过,就称被告「正被弹劾」(impeached)。
随后,由参议院对被告进行审判。如果弹劾案是针对总统的,则审判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否则则由副总统(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或参议院临时议长来主持(这可能也包括对副总统自身的弹劾案,但一般法律中并不允许由同一个人来担任法官和被告)。
如出席的参议员中有三分之二的多数认定被告有罪,则判定其有罪。如果被告正在任职,则被判有罪后即自动被解职。在判定有罪之后,参议院可以投票决定是否还禁止被告今后再次担任联邦职位(包括选举及任命的职位)。被参议院判罪的被告仍有可能遭到刑事审判。弹劾在被告离职后仍可进行,目的是剥夺其今后重新任职的权利或某些在任职时获得的待遇(例如退休金)。如果出席的参议员中认定被告有罪的票数不足三分之二,则认定被告无罪,对其不作处罚。
国会一般将弹劾作为仅在极端情况下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自从1789年以来,众议院仅启动过62次弹劾程序(最近的一次是针对比尔·柯林顿的),遭到过弹劾指控的联邦官员仅有以下16名:
- 副法官(Associate Justice)Samuel Chase,他在1804年被弹劾。
- 总统
1) 比尔·克林顿于1998年12月19日被众议院弹劾,指控其对大陪审团作伪证(以228-206票通过)及妨碍司法公正(以221-212票通过)。另两项弹劾指控未能通过,包括在琼斯性侵案中的另一项伪证指控(以205-229票被否决)和一项滥用职权的指控(以148-285票被否决)。参议院认定其无罪(伪证罪以45-55票被否决,妨碍司法公正罪以50-50票被否决)。
2) 安德鲁·詹森于1868年被弹劾。在参议院的投票中,他以一票之差被宣告无罪。 - 一名内阁官员
- 一名参议员
- 另外11名联邦法官
许多人以为理查·尼克松曾被弹劾,但实际上并没有。 1974年7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以较大票数优势通过了对他的弹劾指控,并将这些条款提交给众议院,但尼克松在众议院投票之前就辞职了。因为尼克松基本可以肯定,如果他不主动辞职的话,他会被众议院通过弹劾并被参议院认定有罪,在参议院亦不获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支持。尼克松的第一任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也在1973年被指涉以逃税和洗钱罪,同样在被弹劾表决之前就辞职了。
200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罗德·布拉戈耶维奇因贪污指控,遭州议会以绝对多数弹劾下台,是20年来首位被弹劾的州长。
美国启动弹劾程序
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实际掌握行政权,拥有巨大的权力。为防止总统违法和滥用权力,需要设计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在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理应由选民予以弹劾。而宪法规定由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同时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
在制宪时设计这一制度的基本考虑是:
- (1)弹劾带有政治性,“其管辖范围属于担任公职人员失职所造成的犯罪,换言之,即对某种群众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的结果是免去被认定有罪者的职务,因而,应当由政治性机关行使审讯权。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国会中参议院代表各州,同时参议院由选举产生,由参议院行使最为恰当。
- (2)如果由联邦最高法院担任这一角色,受其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所决定,裁决结果可能难以令人信服;弹劾是使被弹劾者失去全国的尊敬、信赖、荣誉和报酬,在被弹劾后,其还要作为平民接受审判,这一审判的结果又可能使其失去生命和财产,一个机构同时拥有这两项巨大的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 (3)由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法官与参议院联合组成弹劾法庭,其弊病与上述相同。而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弹劾法庭的主席,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利于弹劾案的审理。
- (4)如果另行成立一个能够代表人民的法庭,法官人数将“多到从经济上考虑达到不合理的程度”;财政上的负担将加重,国家的政治机器也将更加复杂。
- (5)参考英国和各州的做法,“在大不列颠,提出弹劾属于下院的职责范围,而由上院裁决,若干州宪就是以此为样本的”。
- (6)作为立法机关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
在弹劾程序中,众议院是作为起诉人的角色,而参议院充当弹劾法庭的角色,行使弹劾案的审判权。众议院的起诉程序是: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弹劾总统条款,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并表决,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
参议院的审理程序是:
- (1)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双方证据,为审理弹劾案做准备;
- (2)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员为弹劾法庭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的证词;
- (3)众议院以其司法委员会主席为代表扮演控方的角色,白宫则组成辩护团,审理开始后,双方先各进行1小时的陈述,然后传唤有关证人作证;
- (4)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就弹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后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2/3以上的参议员,就任何一项指控回答“有罪”,总统即被弹劾,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弹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
在美国历史上,总统的弹劾程序共启动过两次,即约翰逊案、和克林顿案。在美国历史上,安德鲁·约翰在参议院以一票之差险遭弹劾。在著名的水门事件之后,尼克松在众议院准备启动弹劾程序之前已经辞去总统的职位。
弹劾在英国
在英国,下议院可以提出弹劾,但一般是以不信任动议导致政府及内阁下台。
现代政治中的弹劾
2006年,英国将军Hugh Michael Rose爵士启动弹劾议程,认为时任英国首相贝理雅由于错误带领国家于2003年参与伊拉克战争,需要为此而负上责任。
弹劾在韩国
自1987年再度修改的大韩民国宪法实施后,总统的弹劾案,需经国会的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通过,再交由宪法法院处理及审查。
1987年民主化以来,共有两任总统被国会弹劾。第一次是2004年卢武铉被国会弹劾,但被宪法法院驳回。第二次是2016年朴槿惠被国会弹劾,2017年3月10日大韩民国宪法法院通过弹劾案。
弹劾在香港
在香港,立法会可以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九)行使对行政长官之弹劾权利。
香港弹劾程序
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决定,但国务院拥有最终决定权。
延伸阅读一:被弹劾的那些人儿
1、弹劾成功而下台的政治人物
- 委内瑞拉总统马科斯·佩雷斯·希门内斯 - 1993年
- 巴拉圭总统劳尔·库巴斯·格劳 - 1999年
- 印度尼西亚总统阿卜杜拉赫曼·瓦希德 - 2001年
- 立陶宛总统罗兰达斯·帕克萨斯 - 2004年
- 巴拉圭总统费尔南多·卢戈 - 2012年
- 巴西总统迪尔玛·罗塞夫 - 2016年
- 大韩民国总统朴槿惠 - 2017年
2、弹劾阶段被迫辞职
- 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 - 1974年
- 巴西总统费尔南多·科洛尔·德梅洛 - 1992年
- 以色列总统埃泽尔·魏茨曼 - 2000年
3、曾经被弹劾的政治人物但弹劾失败
- 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1868年
- 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1998年
- 大韩民国总统卢武铉-2004年
延伸阅读二:罢免选举
罢免选举是指为免去一位当选官员职务而进行的特别投票选举。同创制权和复决权一样,罢免选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步运动提倡的一种主要的选举改革。罢免选举与弹劾不同的是,被弹劾的官员是涉及干犯严重的罪行,并由议会投票罢免,而罢免投票则是选民通过投票,提前结束民选官员的任期。
光是2011年一年当中,美国就举行了150次罢免选举,有75位官员被罢免,9位官员在罢免的声浪下辞职。
美国州长罢免选举当中,2位州长被成功罢免,分别是1921年被罢免的北达科他州州长Lynn Frazier,以及2003年加州州长Gray Davis。 2012年,美国威斯康辛州州长斯考特·沃克因废除工会的集体谈判权被公民连署发动罢免,但在罢免选举中胜出,保住州长一职,是首位在罢免选举中胜出的州长。
延伸阅读三:不信任动议(俗称:倒阁)
不信任动议(英语:Motion of No Confidence 或Motion of Non Confidence)、不信任投票(英语:Vote of No Confidence)或不信任决议(英语:Resolution of No Confidence),中文又俗称倒阁,是一种议会议案,一般适用于议会制及半总统制国家的议会。 传统上由反对派提交给议会,希望打败政府(内阁)或使政府难堪。在少数情况下,它也可能由对政府已失去信心的昔日支持者放入议会的议程,该议案由议会投票决定通过或拒绝。一般而言,假如议会表决通过不信任动议或无法通过信任动议,阁揆(内阁)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阁员全部辞职(辞职后,亦可以复任),二是解散议会并进行议会大选。此制度源于十八世纪末叶,值美国独立,英军屡败时。时英国下议院通过决议称:「本议院毋可就现任各大臣身保信任。」致时任英国首相诺斯勋爵请辞。虽未即时成为定例,亦开后制先河。
世界上最早的不信任动议发生于1782年3月,美国独立战争的英军在约克敦战役战败后,大不列颠王国议会表决通过“对首相无法信任”案,英国首相诺斯勋爵向英王乔治三世提出辞职书。这次表决并未成为一个宪政惯例,但在19世纪初,首相试图在没有议会多数的情况下工作的尝试被证明是失败的;19世纪中,在英国正式产生了通过不信任动议来中止一个政府的方法。 [2]这一程序有的被正式列在宪政惯例中,如英国;或者被明显记载在宪法中,如德国。
其中一个最有名的不信任动议例子就是「格兰迪决议」。发生二战时的义大利王国,1943年末义大利逐渐被盟军击败,1943年7月24日,最后一次法西斯大委员会会议在威尼斯宫举行。会议上,迪诺·格兰迪提出了对义大利独裁者墨索里尼的不信任动议,原因为墨索里尼领导下的义大利连战失利,提议解除墨索里尼的首相职务,以19票赞成、8票反对和1票弃权通过,墨索里尼下台,并导致了1943年9月义大利法西斯的倒台及义大利投降。
在议会制国家,政府经常发起一个信任动议作为对不信任动议的回答,按照盎格鲁-撒克逊议会程序,信任动议优先于不信任动议,因此取代不信任动议的表决。
在总统制国家,有时国会会通过不信任动议,比如1950年代针对美国国务卿迪安·歌德拉姆·艾奇逊,但这样的不信任动议只有象征意义,并不能逼使行政官员辞职,但国会拥有弹劾行政官员的权力,包括总统。
以上即为弹劾的基本释义及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内容来自维基百科&百度百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