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法庭关注的焦点,是王振华猥亵女童,但是,这个案件有一个重大疏漏,而恰恰是这个重大疏漏,导致了王振华被轻判。本案被疏漏的一个重点是:
受恶意伤害的女童,是从江苏被拐骗到上海后,遭到王振华侵害的。
下为媒体公开报道:
“被捕后周燕芬供述,2019年7月2日,其骗取朋友王女士的信任,谎称带两个孩子到上海迪士尼游玩,实则将两名分别为9岁、12岁的孩子从江苏带到上海大渡河路的上海JW万豪酒店。”
据计时俊向媒体透露……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详见《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6月20日报道《王振华案律师费高达千万?陈有西:我拿多少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周燕芬为了获取利益,将仅9岁的女孩从父母身边骗走,诱骗到上海“卖”给王振华,王振华完成“购买”,实施犯罪行为后,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一个完整的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猥亵犯罪的实施过程。
而在审判的过程种,法庭只关注王振华的猥亵犯罪,却忽略了拐卖儿童这一个更重要的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周燕芬诱骗女童到上海,卖给王振华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存在拐骗、贩卖行为。而王振华则存在收买行为。二人都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叠加猥亵犯罪。
而且, 周燕芬将女童诱骗至万豪酒店,供王振华实施犯罪行为,还可能存在着"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该案中,周燕芬、王振华对诱拐到上海的女童,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被害儿童身心尤其是心灵和精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因此,周燕芬、王振华不仅仅是猥亵犯罪,更是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因此,应该根据周燕芬、王振华这个被疏漏的犯罪行为,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会质疑说,你一个搞经济的,法律上你外行了。错!大名鼎鼎的陈有西律师,就是中文系毕业的,然后跟领导当秘书,不也成了卖得很贵的大律师吗?
在法律领域,不要说术有专攻,中国的法律就是被一群懂法律的人给玩坏了。法律规定越来越细致,但对弱者的保护越来越弱,给权贵留下的漏洞越来越多。古代的法律很简单,但有效,有威慑力!
就像《庆元条法事类·杂门》中规定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强奸十岁以下的女童,哪怕没有强奸成,也发配500里,给孩子造成损伤的,绞死。简单明了。王振华案,如果放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就变得非常简单,其实施犯罪过程中给孩子造成了“折伤”,那就一个“绞”字完事!
现在,有权有钱的人,为什么实施犯罪时毫无忌惮,越来越嚣张,就是因为,他们可以借助手中的资源,肆意钻法律的空子,而法律在这些人面前就像一个婊子,谁有权有势就能嫖它。
在本案中,周燕芬为了牟利,竟然把朋友年仅9岁的女儿拐骗到上海,给有钱人、全国劳模王振华糟蹋,如此禽兽不如,仅仅轻判四年,本身就证明,我们的法律在惩治恶人的时候,是何等的仁慈!而王振华,在对一个年仅9岁的女童实施犯罪行为后,毫无悔意,因为他知道:一个为了省迪斯尼票钱就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父母,是多么的弱小!或许,这位父母自己贫穷,又心疼孩子不能去迪斯尼玩,就轻信周燕芬的话。对于这样的弱者,王振华之流心里非常清楚,这些弱者是无力给他们带来压力的!所以,这些有权有钱的人,才肆意侵害儿童,甚至在法庭上,对女童实施二次加害,“他们认为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
孟德斯鸠说:人间社会,若要得以维持,就必须建立法律体系,来惩罚罪恶。
王振华案将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不仅在我们这个时代,在若干年后,仍将是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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