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英语: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下议院)。参议院的组织及权力源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
参议院是美国的上议院,美国各州在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
全院共有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为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四节,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但无参议员资格;除在参议院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否则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置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明列总统在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参议院拥有对内阁层级官员的同意权,总统提名的阁员均须得到参议院投票通过任命,此外,参议院亦拥有通过大法官人事任命的同意权,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其他民主国家相比,参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使得参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更广泛,亦更具政治影响力。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狄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定须经两院通过。
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之名,其议场建筑物分布在国会山庄北部。众议院的建筑物则分布在国会山庄南部。
一、参议院职权
取得院内多数席位的政党就是多数党。若有两个或更多的政党所拥有的席次相当,那副总统的政党取向则决定了何者为多数党。相对的政党为少数党。参议院临时议长、各委员会主席与其他院内公职一般由多数党担任;少数党则任其相对应的职位(如各委员会的副主席)。
宪法规定由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并主持表决。在例行院会中,副总统很少全程主持会议,仅于仪式性场合(如新任议员宣誓就职),或其表决权具决定性作用时参与议事。宪法同时授权参议院于副总统不在场时选出参议院临时议长代行主席职务。多数党中最资深的议员依惯例会受推举来担任此职。如同副总统一般,临时议长在正常情况下不主持会议,而是将主持会议的职权委任给多数党的新进议员。新晋参议员(新近当选者)借此以习惯院内规矩与议程。
会议主席的座位设于参议院会议厅前方。会议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其主要角色在为参议院传声,执行诸如宣布投票结果之类的任务。参议院会议主席以召请议员发言的方式控制辩论进行。参议院规章强制主席允许第一个举手的参议员发言。会议主席可裁定程序问题(议员抗议发言者违规),但其决议可诉诸全院表决。所以参议员议事主席的职权远不如众议院议长来得广泛。
各政党推举一名参议员担任领袖,作为政党主要发言人。多数党领袖负有控制议程的责任,例如安排辩论与表决。各政党另外推举一名党鞭以协助其领导者。党鞭的功能在确保其政党议员的表决结果符合其政党领袖的意愿。
参议院内也有不具议员身分者担任之职位。参议院主管官员为参议院秘书长,负责保管公开纪录、支付薪水、监管补给文具及其他用品,并监督职员。秘书长由参议院助理秘书长佐理。其他的重要官员有纠仪长(Sergeant-at-Arms),为参议院的执法首长,维持参议院议场的秩序与安全;以及美国国会警察,主要在纠仪长的监督下处理例行警务工作。
二、参议院议事程序
参议院如同众议院一般,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会山庄举行会议。参议院议事厅的一端为临时主席主持议事的主席台。主席台下层由院内职员与其他官员使用。议事厅内的一百张议席排列成半圆形,由中央的宽阔走道分隔两边。依照传统,民主党议员坐在中央走道右侧,共和党在左侧,以主席台面对方向为准。每位议员依其在政党中的资深程度选择座位。议程通常安排在星期一至五召开,极少在周六或周日举行。会议过程一般对公众开放,并由C-SPAN频道对外播出。
参议院议事程序不仅要依照法规,还要依照多样的惯例与传统。参议院大多依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豁免自身若干严格的条款。一致同意的协议通常事前由政党领袖协商达成。任何参议员都可以阻挡这样的协议,但实际上极为少见。会议主席行使参议院议事法规,并可警告脱序的议员。会议主席通常使用议事锤维持秩序。
宪法规定,参议院出席过半为法定有效人数。参议院依规章与惯例向来假定出席率到达法定有效人数,除非经清点后证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位参议员都能以「法定人数不足」为由请求清点人数。院内职员接着便进行唱名并记录出席的议员。实际上,参议员们几乎都不是为了确证人数不足而要求清点人数,而大多是企图暂时延宕时程。时程延宕可达到的许多目的之一,是让院内领袖们各就其立场谈判妥协。当企图利用拖延战术所欲得到的目标达成时,任何参议员可请求全体一致同意撤销人数清点。
在辩论中,参议员仅能在主席召唤时发言。议事主席必须准许第一位举手的议员发言。所以,议事主席对辩论的进行仅能有些许的控制权。依照惯例,多数党与少数党的领袖经协调后在辩论进行中优先发言,不论是否有其他议员先行举手。所有的演说都必须以「主席先生」或「主席女士」来称呼主席。唯有主席可在演说时直呼他人,其他议员必须使用第三人称。议员彼此多不直呼其名,而使用诸如「维吉尼亚州的资深参议员」或「加利福尼亚州的新晋参议员」之类的表述。
参议院规定任何参议员不得在同一立法日内就单一议案或提案演说超过两次。 (立法日自参议院开议日起至休会日止,不必然符合历法之一日。)演说的长度不受限,于是,参议员们大多可以讲到自己满意为止。通常,参议院可一致通过强制限定时间长度。有些时候(例如,审定预算进行时),成文法强制限定其长度。一般说来,不限时间进行辩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
议事拖延是个以无休止的冗长辩论来中挫议案与提案的战术。议事拖延的方法包括长时间演讲、拖慢动作、以及提出连串的议事修正案。参议院历史上为拖延议事所作的最长演讲是由斯特罗姆·瑟蒙德发表的。他说了超过廿四小时却无法成功阻挡1957年民权法案通过。
参议院可诉诸终结辩论来结束拖延议决,终结辩论需要参议院内五分之三的议员支持,若果未能取得五分之三的票数,议案会遭到搁置。若与改变院内规章有关,则须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终结辩论罕有听闻,部分是因为通常需要跨党派的支持来达到必要的压倒性多数。若参议院真的诉诸终结辩论,不会立即停止辩论,而是限制在此之后的辩论不得超过一百小时。
在辩论达成结论时,待表决的议案便提请表决。参议院大多以口头进行表决。由议事主席提出待表决案,而议员们回答「赞成」(YEA)或「不赞成」(NAY)。议事主席接着宣布表决结果。任一位议员皆可质疑主席的评断并要求书面表决。此一请求须有出席议员中五分之一附议,方得认可。实际上,参议员会基于礼貌附议书面表决的请求。进行书面表决时,院内职员依各人姓名的英文字母顺序唱名,参议员们在听见称呼自己名字时应答。错过点名的议员于开放书面表决时仍可投票。书面表决投票在由主席裁定结束后终止,但至少须保持15分钟的开放投票时间。正反双方表决结果平手的情况下,副总统若在场,便有权投下决定票(casting vote);若不在场,该议案便遭否决定案。
三、参议院议会成员与选举
美国宪法第一章规定每州可选出两名参议员。宪法又进一步规定,除非该州同意,否则宪法修正案不得剥夺任何一州在参议院中的选举权。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未成立州府的属土不具任何代表权。美国目前共有50州,所以参议院共有100名议员。各州在任最久的议员被称为「资深参议员」(Senior Senator),与其对应的为「资浅参议员」(Junior Senator)。这样的惯例并无任何特殊意义。
参议员一任6年,其任期交错,故每两年有约1/3的席次改选。任期交错安排让任一州的两名参议员不会在同一场大选中相互竞逐。参议院改选在11月第一个完整星期的星期二举行,选举日与众议院改选在同一天。每一名参议员由其所代表的州之全体州民选出。一般说来,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大选前数月所举行的初选中选出其参选人。独立人士与其他小党的选举细则各州不同。在大选中,几乎所有的州都行使单一选区多数决(First Past the Post)。在该体系下,赢得相对多数选票(不一定过半)者获胜。例外有路易斯安那州,乔治亚州和华盛顿州使用复选式排序投票(两轮投票制)。
一旦当选之后,参议员任期至其任满、身故、或辞职为止。宪法更进一步准许参议院在2/3多数同意之下开除议员。参议院史上曾有15名议员遭开除,其中14位在1861年至1862年间因支持导致内战的美利坚联盟国而遭免职。自此之后,再无参议员遭到驱逐。然而,许多议员在免职程序进行中选择辞职(最近的例子是1995年的鲍伯·帕克伍德)。参议院也曾通过对若干议员的谴责。谴责案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但不能将议员免除其职,由于被纪录,议员的声誉会受损(如约瑟夫·麦卡锡)。
第十七修正案规定,在参议院席位因任何原因出缺时,可自专门选举替补。参议院席位专门选举无须在议席出缺时立即举行,典型地是与下次两年一度的国会选举同时举行。专门选举如果与国家其他职位的大选撞期,并不会合并选举,而是分别举行。自专门选举胜选的议员其任期为至原任者的6年任期届满为止,而非自选上起全部6年任期。
第十七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州议会可授权其州长于该州参议院席位出缺时,在专门选举实施前指定人选以暂时代理参议员行使其职权。全部50州,除亚利桑那州之外,都通过了授权由州长指定暂时代理人选的法律[5];参议员在名讳上加有阁下称号,以示尊崇。 2017年,年薪平均为美金$174,000;临时主席与政党领袖所得更多。 CNN在2003年6月所作的金融调查,至少有40名的参议员为百万富豪。
一般说来,因其代表更多美国人口,在美国,参议员的政治地位比众议员更为重要,因其数目较少、任期较长、代表较多的选民(地广人稀的州在众议院中代表全州的席位除外)、参加更多的委员会、拥有更多的助理。在总统大选中,在任参议员获提名者远多于在任众议员。
美国参议员大多是律师出身,例如第113届国会中的100位参议员中有55位出身于律师。
四、议员资格限制
宪法第一条第三款所设立的参选参议员席位三项资格限制是:须年长于三十岁、至少在过去九年为美国公民、并且须(在选举开始时)为其所代表的州之居民。对有意角逐成为参议员者,其年龄与公民权上的资格限制严格于欲参选众议员席位者。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第六十二号文件中,以论证「参议院的委任」需有"更高明的见闻与稳定度"为由为这样的安排作辩护。
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另外规定,任何联邦或州政府官员,若在宣誓效忠宪法后鼓动叛乱或协助美国的敌人者,取消成为参议员的资格。该法条在内战结束后迅速成为强制性,阻止支持联盟国者任职。该修正案也规定,若国会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撤除前此之资格取消,被取消资格者仍可任职。
宪法中规定,授权参议院(而非法院)裁定个人是否具就任资格。参议院早期并未详查议员的资格。其结果是未达法定年龄者也获得就职许可:29岁的亨利·克莱(1806年)、28岁的阿米斯特德.梅森(1816年)与约翰.伊顿(1818年)。这些事例之后未曾再发生过。1934年,Rush D. Holt Sr.当选为参议员时才29岁,他直到满30岁之后才宣誓就职。
五、参议院立法职能
大多数法案会送入国会两院其中之一。宪法规定「所有将增加收入的法案应由众议院首倡」。所以参议院无权提案征税。参议院所无权倡议的拨款法案或授权开支联邦资金的法案,众议院可自行提出。历史上,参议院曾论争此一众议院拥护者所提出的解释。然而,众议院就是拒绝审理参议院提出拨款法案,因此于事实上奠定了这项论争的结果。宪法阻拦参议院讨论岁入相关法案是基于英国国会的运作方式,在英国只有下议院可行提出该种议案。
虽然不能自行提出税入法案,参议院仍有权对之修订或驳回。正如伍德罗·威尔逊写道:参议员(对岁入案)的修订权已达到所能容许的最宽松范围。参议院可以加入自己喜欢的条文,可以完全与初始提案无关且插入全新的条款,调整开支数目甚至其目的。就从众望所归的会议厅所送来的资料而言,他们立下的是全新的法条。包含岁入法案在内,任何法案都须经参众两院认可,经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两院必须通过完完全全相同一致的法案版本。若有不同,可召开两院议员联席的协商委员会解决。
六、分权与制衡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即行使同意权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行使同意权才可出任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驻外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法官。
原本最高法院大法官及联邦法院大法官需要五分之三的参议员支持外,其他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2013年,时任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哈利·里德修改规则,把需参议院确认的内阁人选改为只需过半数参议员同意(51票)即可通过。2017年,参议院多数党领袖米奇·麦康奈尔再修改规则,把最高法院大法官及联邦法院大法官改为只需过半数参议员同意(51票)即可通过,以让唐纳德·特朗普的提名人选得以通过。
参议院对人事案的同意权是有些限制的。例如,宪法规定,总统可不经参议院建议与认可而于国会休会期间任命人事。休会任命仅暂时有效,该职务于下次国会议期开始时再度出缺。尽管如此,总统经常作休会任命以避过遭参议院驳回任命案的可能性。而且,如最高法院在Myers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所认为,尽管行政官员之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可,但其解职并不需要。
参议院在条约批准上也有重要的角色。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建议与认可后方能批准条约。然而,并非所有国际协定皆属条约,故无须经参议院认可。参议院曾通过法律,授权总统不经参议院而缔结行政协定。同样的,总统亦可经由国会两院之一的相对多数之同意以签署国会-行政协定而无须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协定或国会-行政协定两者皆不见于宪法条文,暗示着闪避条约批准程序为违宪。然而,这些协议的有效性已由美国最高法院确认。
宪法授权众议院因「叛乱、贪污或其他轻重罪行」而弹劾联邦官员,并授权参议院作同样的尝试。若在任的美国总统受弹劾,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须主持其审判。在弹劾审判过程中,参议员须坐镇监视与监证。有罪判决须在场议员三分之二多数(67票)通过。经判决确定的政府官员自动解职,参议院可进一步禁止被告将来再任公职。在弹劾过程中不准有其他的惩处。然而,被弹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对罪行惩罚。
在美国历史上,众议院曾十六次弹劾政府官员,其中七位官员遭判决解职(其中一人在参议院完成审判前辞职)。只有三名总统曾遭弹劾:1868年的安德鲁·强森,1999年的比尔·柯林顿与2020年的唐纳·川普。三桩弹劾案都以失败告终。理查·尼克森在1974年因知悉必遭参议院弹劾,在此之前辞职避过弹劾。在强森一案中,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未达判决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授权参议院在没有副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副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参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选举人团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见。在美国历史上,参议院仅有一次须打破此种僵局。在1837年选出理查德·门特·约翰逊时,打破僵局以选出总统的权力属于众议院。
七、参议院当前组成
美国第115届参议院(2017-2019)共有一百名成员,共和党是参议院多数党。
- 民主党 45
- 共和党 53
- 独立人士(加入民主党党团)2(两名均为民主党党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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