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修正案(全部27个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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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且已经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宪法签署完成后,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议会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

已批准生效的修正案

目前美国宪法共存在二十七项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前十项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由于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十七项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在南北战争后五年内通过,被称为重建修正案。只有第十八修正案被其后的第二十一修正案废除。

順序 修正案(生效日期)
第一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抗议的权利。(1791年12月15日 )
第二 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1791年12月15日 )
第三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驻扎民房;即使战时也不允许,除非法律明订。(1791年12月15日 )
第四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相当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发出搜查令和扣押状。(1791年12月15日 )
第五 无论何人,非经大陪审团的陈诉或起诉书,不受判处死刑或褫夺公权之罪;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发生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因同一罪行而遭受两次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1791年12月15日 )
第六 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或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或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1791年12月15日 )
第七 在普通法的民事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按照普通法规则允许外,不得重新审查。(1791年12月15日 )
第八 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1791年12月15日 )
第九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1791年12月15日 )
第十 本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1791年12月15日 )
第十一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合众一州提出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1795年2月7日 )
第十二 修改总统选举的程序。(1804年6月15日)
第十三 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1865年12月6日)
第十四 定义公民权利,包含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并处理美国内战后的问题。(1868年7月9日)
第十五 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或曾服劳役而受剥夺。 (1870年2月3日)
第十六 允许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1913年2月3日)
第十七 确立代表各州的美国参议员必须由民众直接选举。(1913年4月8日)
第十八 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废止)。(1919年1月16日)
第十九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确立女性的选举权。(1920年8月18日)
第二十 修正国会与总统的上任日期与任期(前者在1月3日,后者在1月20日),被称作「跛脚鸭修正案」。(1933年1月23日)
第二十一 废除第十八修正案,并禁止违反关于酒精的州法律。(1933年12月5日)
第二十二 限制一个人可以被选为总统的次数:一人不能被选为总统超过两次,以及在他人当选任期中担任了两年以上者,不能当选超过一次。(1951年2月27日)
第二十三 规定首都华盛顿特区在选举人团中指派代表的方法。(1961年3月29日)
第二十四 禁止因为没有支付人头税而撤销投票权。(1964年1月23日)
第二十五 将泰勒的先例编纂成为法例,决定总统继任的程序。(1967年2月10日)
第二十六 确立年龄18岁以上之人的投票权。(1971年7月1日)
第二十七 影响参众两院薪资的法律,须待下一届的众议员被选出后始能生效。(199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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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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