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午夜之前,美国德克萨斯州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发起诉讼,对乔治亚州、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的选举程序提出异议,认为他们违反了宪法。这些州对选举程序和投票规则的变更,不符合相关的法律,并且是未经(州)立法机关的同意,因此这些官员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宪法。
诉状中还提到,此案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被告各州通过采取非立法行动,改变了指定总统选举人的选举规则,从而违反了美国宪法中规定的选举人条款。这些州的非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其本州公民的投票权,而且还破坏了原告州(德州)和其他忠于宪法的州的公民的投票权。
以高考来举例:假设一间大学在全国录取1000人,择优录取,三十个省(选区)就必须执行一样的考试规则。如果其中一个省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进行开卷考试(未经过立法机关同意),就会严重损害其它省份考生的权益,其它省份当然就有权状告开卷考试的省份。
“乔治亚州、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就是绕过立法机关进行“开卷考试”的省份,德州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就有权状告,所以,德州递上诉状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立即接受了这个案子就是非常正常的。考虑到9名大法官以6:3的比例接受了这个案子,意味着德州胜诉的几率非常大。
8号以后,有17个州(或更多)陆续参与到德州诉讼案件中,这17个州的地位与德州一样,都是与德州一样的受害人,案件的性质未变,联邦最高法院应该会继续审理。后来陆续又有更多的州参与其中,比如宾州的议会参与到德州一方,诉讼宾州行政机关主持的大选违宪,此时案件的性质也未变,因为宾州议会维护的是宾州那些进行合法投票的选民的利益。
到这个时候,这个案件都还是典型的公诉案件(注意:公诉),德州胜诉的几率几乎未变。
但此后,案件的性质改变了。
此后有一百多位共和党议员加入德州诉讼案之中,当然可以说是为了维护宪法,可却也不完全是为了维护宪法,这其中有没有党争的因素?有没有为共和党赢得大选的因素?当然有!联邦最高法院会卷入党争之中吗?当然不能。谁都知道一旦最高法院判决德州胜诉,就相当于直接决定大选的结果,共和党在本次大选中取得了胜利,赢得了总统职位,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系下,联邦最高法院当然不能这么做。一旦最高法院判直接决定了行政首脑(总统)的人选,最高法院自己就违宪了,让自己登上了被告席。
此时,公诉案件掺杂进了党派因素,案件的性质有些改变了。
当川普竞选团队加入德州诉讼案件之后,案件的性质就彻底变了。德州诉讼宾州等四州,是典型的公诉案件,当其它州和一百多位议员加入之后,依旧可以看作是公诉案件,为的是维护德州千万选民的选举权,也为了维护其它州选民的选举权。而竞选人则不同,目的就是为了赢得大选,主要是竞选人个人的利益(至少有一大部分是个人的利益,考虑到川普的候选人身份是共和党推举的,党派的利益也在其中),这就是普通的民事案件,这就让案件的性质彻底改变了。如果最高法院判决德州胜诉,相当于宣布川普竞选团队赢得了对上述四个州的诉讼,败灯就直接失去了这四个州的选票,也就相当于在事实上宣布川普赢得了大选,联邦法院因违背三权分立原则而直接站上了被告席上。
德州的诉讼明显是合理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6:3接受了案件,最可能的结果就很可能以6:3进行判决。虽然一百多位议员和川普竞选团队加入之后改变了诉讼的性质,但德州自己的诉讼性质并未改变,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能判决德州败诉。既然联邦最高法院不能审理这个(掺杂党争、决定总统人选)案件,又不能判定德州败诉,怎么办?只能重新投票决定是否承接德州诉讼案,就有了7:2这个结果,让川普惨败而归。
川普提名的三位大法官全部否决这个案件是十分正确的,这里根本不存在背叛的问题。就因为他们是川普提名的,一旦支持这个案子,相当于直接决定了总统人选,不仅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还会被怀疑掺杂了个人的利益输送,就不配继续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投否决票就是最正确的。
如果川普和共和党议员如果不参与这个案件,预计德州已经胜诉,大选的结果就已经基本确定了,他们也可以喝庆功酒了。过去几天的所作所为就是典型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画蛇添足”。
无论共和党议员还是川普,现在都主要从维护本党派和竞选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如果不改变这个“出发点”,就难以挽回目前的颓势。
虽然时间已经无多,但川普依旧还有致胜之路。放下自己连任的欲望,放下自己竞选人的身份,化“私”为“公”,以现任总统(三军总司令)的身份为全天下的美国人捍卫公正的选举制度、打击内外勾结干涉大选的行为(这属于卖国罪,可以使用军事手段),就会得到美国社会绝大多数人(包括绝大多数民主党人)和军队的坚决拥护,致胜之路就会豁然打开……
一念之差,决定结局!
1F
总之,成败都可以总结为:维护以宪法为根本游戏规则的程序正义(公义),是至高无上的原则!!!
2F
【1】最高法院【应该】对【是否大选舞弊】做出回应——而不是考虑原告是谁、是否判决有利于哪一方、是否最高法院介入党争;
【2】川普团队难道是傻子,不知道自己参与诉讼的后果?!——还是他们刻意要得到这种后果?!
【3】所以最高法院驳回德州+17州诉讼——最高法在法律上判了自己的死刑;
——至此,美国宪政已死;
——至此,美国最高法院再没有丝毫法律上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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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宪政制度——设定最高法院的法官——终身制、不受弹劾,人为的把一些人变成“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啊!——这真是扯淡的制度!
——所有人都会犯错,犯了错就要被弹劾被纠正(被,至少是民意机构的绝对多数表决,来监管)
——并且,七八个人构成最高法院,这太好被收买(或是被游说)了——如果是80人、800人、8000人各级法官、检察官,按照比例,按照2/3或者3/4多数,构成最高法院的决议……还会有这么黑暗的最高法决议吗?!